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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

天门市公积金  2015-04-16 09:38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行为,根据《天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天政发[2006]25号)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操作规程如下:

一、提取程序和资料

(一)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1、职工本人提出书面提取申请,职工所在单位领导审核签批意见,盖单位行政公章;

2、完整、准确地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盖单位财务章;

3、职工持本人身份证、书面申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及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复印件和银行帐户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审批办理;

4、职工持公积金中心开具的拨款书和支取回单分别到相关受委托银行办理转帐和交单位记帐,单位将住房公积金支付给职工本人。

(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配偶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出具户口簿或结婚证。

(三)凡要求职工出具的有效证件或票据,必须是原件和复印件,公积金中心对照审核后,复印件留公积金中心存档。

(四)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1、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出具正式的《房屋销售合同书》、税务发票或银行按揭手续原件办理提取手续。无购房银行按揭手续的,经公积金中心核实后,将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其房地产开发公司;

2、职工建造自住住房的,须出具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两证办理时间必须在提取日前两年内);

3、职工购买二手房的,应出具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发票和《房屋所有权证》;

4、单位集资建房或购买剩余公房,须出具房改部门批复手续,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评估报告和购房收据;

5、职工翻建、大修(指房屋竣工十年以上或已大修五年以上)自住住房的,须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公积金中心派人到现场勘察鉴定;

6、家住农村的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应出具土地使用证和(镇)建设服务中心证明。

(五)职工离休、退休的,出具离、退休批复手续或离、退休证。

(六)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出具单位和劳动部门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合同,鉴定机构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

(七)出境定居、调出本市的职工:

1、出境定居的,须出具公安机关的出境登记证件;

2、调出或户口迁出本市的,应出具接受单位的商调函或行政介绍信或公安机关的户口迁移证

(八)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应出具贷款合同、还贷明细卡及相关贷款资料。

(九)房租超过家庭收入50%或已纳入低保并支付房租的,应出具房屋租赁凭证,实际支付房租收据,单位和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十)职工进入公积金中心托管帐户两年后未重新就业的,应出具街道居委会未就业证明及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凭证。

(十一)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出具本人身份证,及与死亡职工关系证明或受遗赠证明、职工死亡证或火化证。

(十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或委托代理人办理。由代理人办理的,还需出示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二、提取额度

(一)符合上述第(四)条规定,提取本人及配偶上年度住房公积金余额,总额合计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二)符合上述第(八)条规定,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

(三)符合上述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1、2项,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四)符合上述第(九)条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合同期内实际已支付的房租总额。

三、提取审核

(一)职工出具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及有效证件的时间,可在六个月内办理,或跨年度不再追溯办理。

(二)职工应当持单位证明向公积金中心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做出准予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正常提取程序办理。

(三)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间暂定为每周星期三全天,节假日、结息和决算期间除外。

四、监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单位不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职工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公积金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职工申请办理。

(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个人、单位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有出具伪证和欺骗行为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将追回支取的住房公积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分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三)公积金中心违反本操作规程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检查和监督。

五、此前有关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与本操作规程不一致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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