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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

天门市公积金  2015-04-21 13:04

为了促进个人住房消费,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天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如下:

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以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二、公积金贷款按照贷款对象与缴存对象一致、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贷款担保的原则。

三、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并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托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公积金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四、贷款对象为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满一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没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和住房公积金封存的职工,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职工住房公积金启封并重新缴存满一年以上的,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五、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四)同意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办理;

(五)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及其配偶计缴公积金的月工资总额之和×职工个人还贷能力系数×12(月)×借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额度暂定为低5千元、高5万元,贷款期限暂定为短为1年、长为10年。高借款额度和期限,由公积金中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作适当调整。

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对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在考虑其有较强偿还能力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贷款年限1-3年。办理退休手续后,借款人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前,不得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七、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为一年的贷款,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且按月还款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一月按相应公积金贷款档次利率执行。

凡借款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八、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须到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本人或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夫妻关系证明;

(二)本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单位的经济收入证明

(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及其相关资料;

(四)购买住房首期付款证明或者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自筹资金证明;

(五)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九、公积金中心接受受理借款人申请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贷前调查和审核,并做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不准贷款的,说明原因,并将相关资料退还借款人。

十、受托银行受理借款人申请的,应按照公积金中心的要求,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对借款人有关情况进行受理和贷前调查,并将申请材料送交公积金中心。

十一、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同意的贷款,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与抵押人、出质人或保证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

十二、借款手续办理完毕后,经公积金中心复核审查同意,在规定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入受托银行委托基金账户内,受托银行应在规定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十三、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以质押担保为主。借款人可以用国债、银行存单、职工公积金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物担保。以国债、银行存单作担保,相关银行必须出具止付通知;以职工公积金作担保,出质人必须在公积金中心信贷员主持下填写保证合同或协议,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用国债、银行存单质押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借款本息金额;用职工公积金质押担保的,视职工公积金缴交情况,担保金额可以略低于借款本息金额,担保方式为帐户担保,由公积金中心办理帐户冻结手续。有价证券由公积金中心保管,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还清本息后,公积金中心将质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

十四、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一)贷款期限为12个月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实行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分期归还贷款本息。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是按贷款期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月还款额=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二)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借款人自银行划款之日的次月起进入还款期,以银行借款发放日的前一日为每月还款日。借款人可以在每月还款日到受托银行偿还贷款本息或委托受托银行通过信用卡、储蓄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三)借款人在用自有资金正常还款12个月以后,可以用自有资金和本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当向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公积金中心同意。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贷款保证的,借款人还应事先通知置业担保公司。

(四)贷款期限一年以上,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可以按下面三种方式之一提前还款

1、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应还利息按剩余本金实际占用天数乘以与借款合同约定期限相对应的现行利率计算。

2、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借款人可以在归还上期应还贷款本息后,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在还款时按照提前归还的部分本金实际占用天数计算并结清所还本金的应收利息,当期及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

3、提前预还若干个月贷款本息。借款人可以提前预还几个月借款本息。归还后,借款人仍按原月还款额归还剩余贷款。

(五)借款人每年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相当于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存款金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根据公积金中心的具体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六)用职工公积金担保的,视借款人还款情况和意愿,可部分提前解冻担保人冻结帐户。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应按合同的约定,为冻结的担保帐户进行解冻,恢复正常状态。

(七)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应按合同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及时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十五、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一)在还款期内需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依法签订变更合同。变更合同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采用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还须征得置业担保公司同意。

(二)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财产合法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三)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人应变更保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四)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押物返还抵押人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十六、贷款档案资料的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公积金中心设立档案室,配备专门档案管理人员,建立严格地档案保管、使用、销毁工作制度。

(二)贷款资料档案管理遵循妥善保管、资料齐全、及时归档、保管安全、专人管理、便于使用的原则。

(三)公积金中心与受托银行间的档案传递一般采取公积金中心封签、借款人自带办理的程序办理。

十七、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有权停止支付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全部贷款,借款人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采用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不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的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十八、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

(一)借款人在偿还贷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继承人或遗赠人或法定代理人,而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二)借款人或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法定代理人卷入重大经济诉讼纠纷案件中不能正常履行偿还贷款本息义务的;

(三)借款人连续三个付款期或累计六个付款期未按时偿还贷款本息的;

(四)借款人超过借款合同后的还款期限三个月仍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

十九、处理抵押物或质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质)押物所需费用;

(二)扣除处分抵(质)押物应缴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违约金

(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交还抵(质)押人或借款人。

二十、处分抵(质)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债务和违约金赔偿金时,抵(质)押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索不足部分。

二十一、公积金中心贷款调查人、贷款审查人、贷款审批人、贷后管理人和贷款资料保管人,违反岗位职责,导致贷款审查、清收、资料保管失误,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形成不良贷款的要负责清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十二、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二十三、此前有关公积金贷款的规定与本操作规程不一致的,一律以本操作规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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