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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操作规程

天门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5-05-14 13:28

 

条为规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使用行为,提高使用效率,按照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原则,根据《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维修、更新、改造项目(以下简称维修项目)属于《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列范围且超过保修期;

2、该物业区域已开立维修资金账户,且账户内有余额,余额不足或列支范围内有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的,申请人已明确不足部分的承担主体或补足方案并承诺实施到位;

3、使用方案按程序公示并经列支范围内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

第三条 发生维修事项,列支范围内有业主未交存维修资金或余额不足,管理规约或议事规则对此有明确的处理方式的,从其约定;没有的,申请人可组织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参考下列方案进行表决:

1、已交存业主全额分摊维修费用,其超过依法分摊的费用由未交存业主或余额不足业主补齐,或由后者按标准依法交存到维修资金专户。

2、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分摊维修费用,维修资金代管机构按比例拨付已交存业主分摊费用,不足部分垫资维修后,垫资人依法追究未交存业主或余额不足业主民事责任;

3、业主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发现、或根据业主反映核实维修项目后,提出使用方案,连同第三方监管资料和使用申请表格提交业委会,没有业委会的,提交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

业委会或居委会收到物业管理企业提交的上述资料后,在物业管理企业的协助下,将使用方案以及是否聘请第三方进行造价咨询、监理、审计、费用承担问题等书面内容,向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内容到达列支范围内的单元门。

公示期满,业委会或居委会组织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进行投票。现场投票的,统计投票结果时,实行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分离,现场公布投票结果。书面征求意见的,投票结果经业委会或居委会负责人、唱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签字后,向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期3日,公示期内业主可查阅投票签字统计表。

公示期满,且投票结果为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签字同意的,业委会或居委会填写使用申请表格,按《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第五条 使用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名称、维修范围、预算金额、分摊范围及面积、列支范围内维修资金交存情况、业主人数、维修资金余额不足(含未交存)的处理措施、施工单位选择方式、施工管理、工程验收、资金决算方式、施工时间等内容。

第三方监管资料包括主管部门认可的造价咨询、监理、审计单位名录及收费标准、费用承担主体等。

第六条 维修资金代管期间,维修前申请维修资金的,按不超过预算资金的50%拨付;维修完工后,拨付余款。

施工单位已垫资维修完工的,一次结算。

第七条 维修资金代管期间,申请维修资金费用的,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业委会备案文件(核原件留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3、《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原件);

4、《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原件)、《维修资金使用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原件);

5、《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及第三方监管资料公示的照片;

6、维修工程预算(原件)、施工合同(核原件留复印件)及《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结算)明细表》(原件);

7、需要维修的部位或设施设备的实物照片,并注明具体维修部位及设施设备名称;

8、单项维修项目预算超过5万元或综合维修项目预算费用超过10万元的,同意聘请第三方监管的还需提交审价出具审价意见;

9、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业委会组织施工时推荐业主作为监督代表的,监督代表应为受益业主或业委会成员。

第九条 维修工程完工后,业委会(或居委会及业主代表)组织施工单位、第三方监管单位(已聘请第三方监管时)、业主监督代表、物业服务企业进行验收,签字确认。业委会(居委会)将工程决算单、分摊清册向列支范围内全体业主公示7日(至单元门)。公示期内,业委会(或居委会) 和施工单位负责接待业主咨询;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业委会(或居委会)申请维修资金结算,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结算表》(原件)、《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预算(结算)明细表》(原件);

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验收报告》(核原件留复印件);

3、维修工程决算单(原件)、《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结算费用分摊清册》(原件)及公示证明(原件);

4、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发票(原件);

5、维修后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实物照片;

6、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后,业委会申请维修资金使用备案的,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业委会备案注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委托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

3、《天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备案表》(原件);

4、《维修和更新、改造使用方案》(原件)及预算(原件);

5、 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维修项目涉及尚未售出房屋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按照尚未售出房屋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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